开平要账公司
开平要账公司

开平要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长达数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,追回一百五十万工程款

云南德宏中院二审认定:工程款数额未定,诉讼时效未过;口头约定“价差”有依据,分包人抗辩被驳回正文:近日,一起长达数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,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。法院判决维持原判,分包人李向东需向实际施工人艾春华支付剩余工程款152.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。此案不仅明确了“付款期限

云南德宏中院二审认定:工程款数额未定,诉讼时效未过;口头约定“价差”有依据,分包人抗辩被驳回


正文:


近日,一起长达数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,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。法院判决维持原判,分包人李向东需向实际施工人艾春华支付剩余工程款152.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。此案不仅明确了“付款期限不明”及“工程款数额未定”等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,也对违法分包中“管理费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厘清,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。


工程违法分包,结算单价成谜


事件的根源要追溯到2014年。当时,某县飞彩公司桥梁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飞彩公司)将其承包的云南省某高速部分桩基工程,分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李向东。随后,李向东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同样不具备资质的艾春华。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但艾春华组织人员完成了施工,案涉工程也已完工并验收合格。


2020年1月,艾春华、李向东及飞彩公司三方共同签署了《工程款确认表》,确认了艾春华所完成的工程量为73,169.32立方米。然而,确认表上410元/立方的单价,是李向东与飞彩公司的结算价,并非李向东与艾春华之间的分包单价。双方就艾春华应得的准确单价争执不下。李向东主张在其与艾春华的电话沟通中,艾春华曾自认单价为290元/立方(即在410元基础上扣减30元),但李向东认为应扣减50元。正是这“20元”的价差,成为了双方矛盾的焦点。


2021年1月,李向东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款。此后,艾春华称其一直在催讨剩余款项,但李向东则主张艾春华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。2024年底,艾春华将李向东及飞彩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支付工程尾款192万余元。


一审:合同无效可折价补偿,认可“自认”单价
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向东与艾春华之间的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但鉴于工程已验收合格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艾春华作为实际施工人,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。


针对工程单价,一审法院认为,双方争议的本质是李向东收取的管理费金额。法院认为,李向东主张扣减50元的标准过高且无证据证明,而艾春华在通话中承认扣减30元的行为构成“自认”,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。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李向东向艾春华支付剩余工程款1528,460.75元(按290元/立方计算,扣减已付款项)及相应资金占用费。


二审:两大争议焦点,法院逐一释法明理


李向东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主要围绕两大焦点:一是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过;二是工程单价应如何认定。


焦点一:诉讼时效之争——数额不定,时效不起算


李向东上诉称,无论是按结算日还是最后一次付款日起算,至2024年起诉时均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。


德宏中院审理后认为,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权利人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时”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,艾春华的“权利”即“应得工程款的具体数额”在诉讼前从未确定。三方确认表上的单价并非其与李向东的约定单价,双方就“30元”还是“450元”的扣减争议持续存在,直至2024年10月的通话中仍在争执。在债权数额尚不明确的情况下,债权人无法准确主张权利,故不满足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。艾春华在2024年10月电话催讨时明确了自身主张,诉讼时效应自此重新起算。因此,法院认定其于2024年12月起诉,并未超过法定时效。


焦点二:单价认定之争——“自认”有效,抗辩无据


针对单价,李向东坚持应扣减50元,并解释其中包含给案外人“张南”的30元费用。二审法院认为,艾春华在通话中承认扣减35元(其中20元为李向东所得,15元为另一项费用),该陈述清晰明确,构成对其不利事实的承认,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

而李向东主张额外扣减的,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“张南”与本案工程存在关联,或有权收取该笔费用。法院指出,李向东作为直接对接上下游的中间分包人,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单价本应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,但其仅提出抗辩却未能举证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因此,一审采信艾春华“自认”的290元单价,认定事实清楚。


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

最终,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李向东负担。


杨副主任提示,在建设工程领域,口头约定、违法分包极易引发纠纷。各方主体应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,注重证据保存。尤其是对付款条件、单价等核心条款,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明确,避免在纠纷产生时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。同时,本案也明确了在债权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,诉讼时效制度的审慎适用,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
讨债服务



X微信识别二维码

截屏,微信识别二维码

微信号:

(点击微信号复制,添加好友)

  打开微信